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如需陪同接受詢(訊)問時,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指派人員陪同。
二、前款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為受託之民間團體工作人員者,得檢據申請下列費用:
(一)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出勤費用:
1.於日間出勤者,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於夜間時段出勤者,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自抵達時起算出勤時間,逾二小時者,自第二小時屆滿時起為超勤時間,並以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計算;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計算,逾時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陪同接受詢(訊)問人員之交通費用: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通譯服務通譯人員交通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