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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