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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