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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
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
之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