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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引進之人才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逾半年者,得准許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申請者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引進之人才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原申請者代向境管局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境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