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3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者,或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公告場所專責人員之設置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