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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完成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發給證書。
完成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合格之人員,應由第四條第二項訓練機關、機構檢具完成訓練人員名冊,送醫事專業法人、團體甄試通過後,由該專業法人、團體(以下併稱甄試機構)發給證書。
前項甄試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領有國外發給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免除全部或一部訓練課程,並由該機關檢具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依第二項規定甄試通過後,由甄試機構發給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