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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