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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院依本法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者,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醫療小組,應辦理醫護人員處理性侵害之繼續教育、受理被害人申訴
及檢討診療流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