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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核子原料礦物之輸出,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前項核准應會商經濟部同意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