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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編定智慧型工業園區所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所需費用,得由申請人報請經濟部同意,洽請工業區開發
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供無息貸款,並納入園區開發成本。
前項貸款應於貸款日起二年內償還,必要時得報請經濟部同意展延一年。
其貸款所需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並得納入開發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