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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款之案件,應先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申
請配合款,經依該辦法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
議通過後,再由執行單位核撥補助款。
前項申請案,執行單位於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技術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審會) 進行技術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