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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對特定財團法人依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合宜之查核措施。
前項查核措施,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訪查。
二、調閱文件、要求提出特定文件及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四、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電子文件詢問或交換資料。
五、其他適當方式。
主管機關對特定財團法人至少每二年查核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