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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銀錢行莊對於因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退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
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對其放款及與之
為甲種活期存款往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