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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各項職稱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