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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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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每次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每一輪發表政見於規定時間屆滿前三分鐘,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不予播出。
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