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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下列
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三、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