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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其所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評:由評選委員審查初評通過名單,決定當選名單。
前項初評及複評,必要時得邀請推薦機關(構)或參選測繪業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評選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