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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得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