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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
前項捐贈證明書,得依捐贈者提供之實際取得成本憑證,載明捐贈價值,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或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個人捐贈者未能提供憑證時,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捐贈者請求,邀請學者專家估定捐贈時時價,載明於捐贈證明書。
第一項捐贈,如附有條件者,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