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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