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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員工作業衛生規範,並包括下列各項:
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
二、防止感染、疑似感染傳染病或開放性傷口員工對藥品之安全性或品質造成不良影響之措施。
三、進入工作場所時須充分清洗或消毒,在製造區內不得有佩戴飾物、飲食、抽菸或其他足以妨害衛生行為之規定。
四、配合工作性質所應穿戴之工作服、頭罩、口罩、手套、臂套及鞋套之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