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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有其他使用功能者,由主管機關檢具清冊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