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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或徵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或徵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用。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一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