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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