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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飼料販賣業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飼料、飼料添加物應放置於構架或墊板上,並與牆壁保持適當距離。
二、飼料、飼料添加物放置之場所,應維持清潔、通風、乾燥,並避免直接日曬。
三、需冷藏之飼料、飼料添加物應置於冷藏設備內。
四、飼料、飼料添加物應與有害健康之商品分別陳列或儲存。
前項陳列或儲存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場所,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