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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
一、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等。
二、服務資訊:轉介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替代治療、戒毒、醫療、就業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