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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