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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查會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審查委員、行政事務人員及諮詢專家,應簽署保密協定。
二、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
四、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課程證明文件,應經審查會審查,並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