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地方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人員。
二、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人員。
三、地方主管機關委託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四、嚴重病人戶籍地或住(居)所之鄰里長、村里幹事。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適當之人員、機構或團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