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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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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查驗機構受理前條查驗報告書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查驗機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退件。
二、申請案通過文件完整性檢核後,查驗機構應檢核是否符合附錄一及附錄二規定。
三、查驗案件內容有缺失者,查驗機構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得逕由查驗機構進行審查。
四、查驗機構出具查驗報告書。
查驗機構辦理前項審查時,得視需要進行現場及實質查驗,包括申請人在國內執行測試過程之監測,或至所屬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執行查核,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