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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