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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二、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三、交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卸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