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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