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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