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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含孳息、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