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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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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表,並提供有關憑證、書
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受檢機構應據實編製提供,必要時檢查人員得
影印之,受檢機構均不得藉詞拒絕、推諉、虛列或漏列。
受檢機構編製或提供不實報表等資料,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及受
檢機構拒絕或推諉編製、提供報表等資料,其責任應由受檢機構或其管理
階層負責;檢查人員並得視為緊急或重大事項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