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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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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