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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之工作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先由
駐外機構主管初核後轉送僑務委員會核定;無駐外機構者,由僑務委員會
逕行考核。但聘僱人員之成績考核,僅作為續聘或解聘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