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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失時,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