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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