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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應拆開投標文件,就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並當場於標單封加蓋印信後封存。
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經初審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事項,不包括標單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