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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
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
,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