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6:4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
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
,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