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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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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秘書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督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編審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