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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