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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
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