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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
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
。
一 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二 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
三 公務員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