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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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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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口頭道歉。
三、書面道歉。
四、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