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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