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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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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免職。
農田水利會職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農田水利會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